政策解读
关于合肥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决定
关于合肥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6-7 浏览量:5967 文章来源:作者原创 |
[提要]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合肥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报告》,为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合肥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决定如下
(2011年2月28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合肥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报告》,为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合肥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决定如下: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和补助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土地报批相关费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站开发区范围内为80万元/亩。庐阳区、包河区、瑶海区、蜀山区(含政务区)范围内为100万元/亩,其中庐阳工业区、包河工业区、瑶海工业区、蜀山新产业园区范围内为80万元/亩。滨湖新区范围内为120万元/亩。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取得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划拨供应土地手续时收取,上缴市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严格管理。
三县应根据本决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