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公示
安兴正和城三期施工招标(第二次)招标公告
安兴正和城三期施工招标(第二次)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30 浏览量:4631 文章来源:作者原创 |
安兴•正和城项目三期10#、11#、12#、13#、20#楼工程施工
招标编号:E341500001000995
工程名称:安兴•正和城项目三期10#、11#、12#、13#、20#楼工程施工(第二次)
工程地点:六安市金安区,淠望南路与南屏路交口东北角
招标人(建设单位):六安市安兴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工程概况:本次招标为项目三期10#、11#、12#、13#、20#楼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76436.81m2。包括10#楼18层,建筑面积12036.9m2;11#楼27层,建筑面积15718.97m2;12#楼27层,建筑面积18000.41m2;13#楼28层,建筑面积18579.37m2;20#楼26层,建筑面积12101.16m2。计划工期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总承包管理,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
计划工期:600日历天
投标资质、资格要求:企业资质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质要求: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建设规模:本工程为18-28层框剪结构,建设内容包含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投资约1.25亿元。具体详见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按招标清单结合施工图设计的内容施工。
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标段数:1个
公告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项目开标时间:2017年11月17日9时30分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含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澄清文件等)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备 注: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文件所报的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2.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应为二代身份证,不能出示二代身份证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参加开标会。
投标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含已中标的待建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本项目对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自开工之日起采用“IFA”(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考核。
3.本工程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 捌拾万元整;投标人中标后应缴纳履约保证金。
4.本工程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澄清文件等)均从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5.投标人提出疑问应当隐藏投标人所有信息并在网上(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投标人网上提出问题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17时0分,招标人网上集中统一答疑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开标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即 2017年11月17日9时30分。
6. 有意向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招标公告、补充公告、招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资料。投标人应从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服务大厅)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招标
人不予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人是否从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服务大厅)下载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通过开评标系统展示判断。
7. 投标人自行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用户名,填报企业基本信息、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成员信息、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等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更新、自行维护本单位信息。以上所有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人注册联系电话0564-5150928。
8、投标人应按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评标要求提交的资质资格、奖项、业绩、荣誉等所有相关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库中(包括扫描件),开标现场不再接受以上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
时仅以投标人在市场主体信息库录入的上述相关信息和扫描件为评审依据。
9.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澄清文件等)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何工联系,电话:0564-5150926。在咨询过程中不得透露投标人自身信息。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 六安市安兴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李经理 18605600585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5188018-801、13349294875、18656548395
投标保证金帐号:安兴•正和城项目三期10#、11#、12#、13#、20#楼工程施工(第二次):
中信银行:3112310013136092611;
中国银行:176740887461;
农业银行:121402010400057580000000103。